文档介绍: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甲方(房屋征收部门):
乙方(被征收人):
人民政府以府房征字〔〕号文批准,对乙方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以下协议:
一、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原址房屋座落于区路街(巷、里、约) 号房,测量区/图段/幅地号(下称原址房屋)。根据房地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包括违章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公摊面积平方米;功能为、属产, 结构层;登记字号: 。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及征收补偿方式
甲、乙双方确认,原址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但已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元/平方米,共值元(大写: )。
乙方选择以下第项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甲方应在乙方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
元(大写: )。
(二)原址产权调换。
、乙双方同意以被征收地段新建项目第栋梯第层向单元,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分摊面积平方米)、户型为的房屋作原址房屋产权调换。回迁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减少平方米,面积差异结算方法(结算差价)为:
。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的期限、要求等,协助甲方办理有关事项。
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通知乙方回迁的,自原约定回迁之日起按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期限天未能通知乙方回迁的,乙方有权选择不继续等待产权调换而要求货币补偿及违约金(含对承租人弃租的赔偿)。
,应将协议签订时间公示并接受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的监督,向乙方发放回迁确认书。
,凭回迁确认书和回迁通知书与甲方办理回迁安置事宜,按照甲方的选房方案选定回迁房并签订回迁补充协议,双方按评估价格计算、结清原址房屋与回迁房屋的差价。
,视为放弃回迁权利。甲方在乙方放弃回迁权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原址房屋价款及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全履行对乙方的征收补偿义务,且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异地产权调换。甲方用以下房屋(下称补偿安置房屋)作为对乙方的产权调换补偿。
补偿安置房屋基本情况:座落于区路
街(巷、里、约) 号房,测量区/图段/幅地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违章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公摊面积平方米;功能为、结构层;登记字号: 。此外,该房屋范围内还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平方米。
补偿安置房屋合法面积按元/平方米、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元/平方米计,共元(大写: )。甲方应在乙方搬迁至补偿安置房屋之日后日内向乙方支付差价款元(大写: )。(或:乙方根据甲方书面通知支付差价款元(大写: )后日内,甲方将补偿安置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
三、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原址房屋交由甲方处理;逾期不腾空原址房屋的,按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甲方应在
年月日前将补偿安置房屋交付乙方;逾期交付的,按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支付乙方的相关搬迁、临迁费用
(一)搬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