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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7年08月01日
【实施日期】1997年08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
根据海关法和其他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
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
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
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
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
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
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六条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
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
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
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
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
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
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
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
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第三章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
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
定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
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
退还。
第十五条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
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