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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doc

上传人:cj83252951 2017/10/27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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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
劳教是劳动教养制度的简称,自1955年设立以来,在56年来的实践中,劳动教养工作机制不断的发展演变,法规制度依据逐步健全,适用的对象适时转变,管理机制不断理顺,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教养适用范围缺乏一致性和统一规范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为“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增加了“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各省、区、市劳教改造实践中,还有扩大的趋势,可见,收容范围在地域范围和对人的效力上缺乏一致性的规范,人为地造成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因人因地而异,显然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二)劳动教养制度审批程序不够规范、缺乏监督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经合格的法庭来裁定
”。劳动教养的决定不经过司法程序,执法主体从审查到批准决定,实际上均由公安机关一家负责,缺乏监督。这种根据书面材料认定案情的做法难免会在认定证据、事实上有失偏颇,依据的证据材料有时也难以真正得到核实、质证,显然与“非经审判不得监禁”的法治精神相冲突。
(三)劳动教养制度管理机构体制不规范
从劳教工作的实践看,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体制不顺。首先,从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看,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是省级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组成,在实际工作中,此机构形同虚设,作用发挥不够。其次,从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行政职能看,各省的劳动教养管理局规格不同,级别不一,部分局是副厅级,有的有财权、人事权,有的有财权无人事权,有的财权人事权都没有,而全国相当一部分劳教局是处级局,同劳教所一个级别,上下一般粗,相反,有的劳教所是厅级单位,设置比较混乱,难以保证管理上的顺畅。
(四)劳动教养执行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透过甘肃劳教所工作情况看,劳动教养的执行保障体系不够完善。一是从中央到地方,把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放在第一位,同时又把劳教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劳教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面对两个
“第一”的要求,劳动教养执行机关还做不到良好的协调和统一。二是在劳教人员的管理上,出于安全稳定的第一考虑,管得住、跑不了是前提。因此,在执行中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方式过于粗放,分类的科学化、精细化不够。三是劳动教养执行的主体―劳教警察中,缺乏相应的教育转化工作知识,心理学、管理学专业的人员严重缺乏,还不能很好的适应教育矫治劳教人员这一劳教工作目标要求。
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
(一)改革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审批决定程序
在劳动教养法中,在明确规定劳动教养对象的一前提下,可以将劳教审批权交付公安机关,具体由县一级公安机关负责劳动教养的审查提请,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即市(州)一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在市批决定环节明确规定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权利救济程序和监督制度。在权利救济程序方面,要增加劳动教养适用人员的申辩权,对公安机关决定不服可以申辩理由;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设置,山作出劳教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进行复议审查。复议中,暂停劳教决定的执行。同时,强化对劳教审批决定的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