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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cai.li.bin 2017/10/27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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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传媒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防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中心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工作纳入会议、展览、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十三条剧场、报告厅、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拍摄场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演播厅(室)录音室、摄制场所等及其相毗邻的房间,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液化石油气灶及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确因节目效果需要必须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时,须报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防火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摄制场所必须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有明显标志和安装应急照明灯,不用的布景道具和无关物品应及时清除,不准在场内乱堆乱放,严禁堵塞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摄制场所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程。摄制、演播节目期间的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有专业电工安装,不准贴靠布景、幕布等可燃物;配电线路应分别控制,不准使用铝线或铜铝线相接;移动的电器设备应用橡胶软线,导线之间的连接要采用专用插接头座,根据负载正确使用导线,通过人行道部位,应做好保护;暂停或摄制演播结束时,要及时切断全部电源;设在景片上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过流保护装置,导线应采用双护套线;遮光纸遮光板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高温灯具不准直接放在可燃的灯板上。
(四)摄制场所须设安全值班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天摄制、演播结束后由专职消防员和场所安全值班员共同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做好记录,再交接班。
(五)演播厅(室)录音室,摄制场所内的天桥、幕布和场景周围,配电室、灯火操作室等部位,均须配备足够、有效、轻便灭火器材。
(六)摄制场所不准用于展览、展销、开会或接待客人。
(七)摄制场所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摄制场所主管部门负责,摄制演播节目期间的现场消防工作,有摄制组和场所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摄制演播组负责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应急措施,并与摄制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保卫部指定专职消防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执行防火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对幕布应作阻燃处理,经消防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教学试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不准随意接拉电源线路和增加电器设备,如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临时接拉线路用完后及时拆除。
(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少量的可燃易燃液体应放置在专用铁柜(箱)内,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三)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员,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四)工作人员应熟悉试验工作的特点和操作规程;熟知具有危险性的部位及消除的方法,时刻提高警惕,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五)工作人员要会保养灭火器材、会报警,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
(六)试验工作完毕,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停电时要特别注意拉断电闸。
本条适用于计算机机房、打字室、复印室、小型录音室、电视编辑室、小型放映室等部位。
第十五条办公室、教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教室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少量易燃液体要放在铁皮柜内,加强管理。存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可燃物品的办公室,严禁吸烟,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二)对废纸、过期文件和其它可燃物品,要随时清除干净。在查找文件、资料时禁止吸烟。禁止焚烧废弃物。
(三)办公室内应设烟缸,烟头、火柴棍不准随地乱扔。
(四)每天下班、下课后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
(五)禁止存有或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内烧水做饭。
(六)下班前要关闭计算机,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插座开关,电源插座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图书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书库、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内不得擅自安装临时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安装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防火安全要求安装。
(二)书库等部位照明灯只许使用60瓦以下有防爆灯罩的白炽灯泡,禁止使用其它灯;灯泡与书之间要保持30厘米,书架与灯距50厘米,与墙距50厘米。书架之间不得堆放书籍和其它物品。
(三)库、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准放置和使用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缩微机、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熨斗、电烙铁灯电器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