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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范永武《收购办法》修订讲解 (证监会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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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范永武《收购办法》修订讲解 (证监会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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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 (2006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
起草组
1
内容提要
《收购办法》修订背景及起草过程
《收购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收购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收购办法》与外资并购规定的衔接
2
一、《收购办法》
修订背景及起草过程
3
背景一:法律环境-与并购重组有关的两法修订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重大修改,将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30%须履行强制性全面要约义务,调整为收购人自主选择的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制度,大大降低收购成本,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
重大购买、出售资产(重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发行条件放宽(以股权作为并购手段创造条件)
适当放宽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
缩短合并分立中通告债权人的程序
4
背景一:法律环境
新修订的两法赋予证监会更多的监管责任,监管对象扩大到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使证监会事后监管能力大为增强,为监管方式的转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强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责任
强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5
各国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介绍
以英国为代表的强制性全面要约制度
欧盟国家、香港、新加坡等在立法中都采取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
主要特征是事先确定一个数量比例,将该比例作为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的判断标准。收购人持股数量一旦达到或超过该比例,收购人必须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例如英国、德国、意大利、香港、新加坡的触发点为30%,法国、瑞典为1/3,奥地利、巴西则以获得公司控制权为限
主要目的: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I. 退出机会;II. 分享收购人所获得的控制权溢价
6
各国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介绍
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要约制度
美国、加拿大、韩国少数国家实行此制度,对收购的比例没有限制,没有强制要约方面的规定,而是允许自愿要约
股东受到平等对待是要约的首要原则
在要求董事履行诚信义务的同时,允许公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行动
之所以采取如此灵活的机制很重要原因在于有完善的司法制度支持,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诚信背弃的后果严重
7
各国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介绍
介于美国和英国之间的强制要约方式
以日本为例,在日本,投资者如拟通过交易所场外交易取得公司股份超过1/3,必须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取得,即投资者必须发出公开的部分要约以取得控股权,但不必发出全面要约。
8
背景二:宏观经济环境-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
产业集中度低,是我国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缺陷,在集中度低的行业难以找到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形成行业龙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提升国家对外的经济实力
“十一五”规划提出“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的要求。
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交易金额远超过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额。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是资本市场高度活跃的助推器。
国九条、《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也将并购重组作为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做强做大的重要手段。需要适应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优化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微观基础。
9
背景三:竞争格局-加入WTO后,国内竞争已演化为国际竞争,要求我国融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和产业转移
中国已成为世界加工厂,又是极富潜力的消费市场
跨国公司从80年代初期开始通过直接投资建立三资企业,到收购上市公司进入中国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
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化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跨国公司之间在中国市场的竞争
最近的收购案例。如钢铁行业、机械行业。阿赛洛成功收购米塔尔后给我国乃至世界钢铁业竞争格局带来的冲击
中国企业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产业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溶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大调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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