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分析案例
梅某等诈骗、伪造公文、印章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上诉人):梅某,男, 周岁,美国籍,原系美国某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年月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 周岁,美国籍,原系美国某集团有限公司
秘书兼财务主管。年月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常某,男, 周岁,汉族,原系某国际投资集团副总经
理兼贸易部业务经理。年月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年月日因
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于某,男, 周岁,汉族,原系某贸易公司驻天津办事处负责人。
年月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梅某、李某经人介绍,于年月底来河北省衡水市,以引资为
名,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以下简称衡水农行)行长赵金荣、副行
长徐志国提交了虚假的引资承诺书及编造的美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简介等材料,称
其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可在国际市场上为衡水农行引入巨额资金,衡水农行只
须开具备用信用证作为引资的必要手续,而不需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引人
的资金不还本、不付息等,由此骗取赵金荣、徐志国的信任。为了掩盖其诈骗真
相,李某将备用信用证英文本译成中文本提供给赵国荣、徐志国审查时,故意把
英文中“证明开具的汇票金额与给予某集团公司贷款融资相关的债务”一段内容
不译,致使赵金荣、徐志国于年月日开出了以某集团公司为申请人、
衡水农行为开证行、莎物得投资(巴哈马)有限公司为受益人、一年期不可撤
销、可转让的份总金额为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年月日,李
某按梅某提供的地点,将上述备用信用证寄给“莎物得”的财务主管麦西华。之
后,梅某将上述备用信用证作为向“莎物得”贷款的抵押品。此后,国外有两家
企业向衡水农行查询其所开备用信用证的真实性。梅某、李某向赵金荣、徐志国
谎称衡水农行不会承担风险并且资金可很快引入,诱使衡水农行对所开备用信用
证作了无条件确认。月日,赵金荣按梅某、李某作过的承诺,索要对衡水
农行所开备用信用证的反担保。梅某、李某假造了一份“联合国家共和银行”的
亿美元备用信用证交给赵金荣,继续进行欺骗。年月,麦西华在英
国、瑞士出售衡水农行的备用信用证,因我国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备用信用
证在有效期限内未出现资金支付情况。年月,被告人梅某在广州为加拿
大人罗伯特帕姆保兑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号总金额
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时,经被告人常某提议,梅某和李某同意,由常某找人私刻
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等单位的印章。随后,梅某、李某、常某及被告人于
某共同伪造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号备用信用证的保函。
年月,梅某、李某、常某、于某又在衡水市再次伪造了中国农业银行河
北省分行对号金额为亿美元备用信用证的保函。两次伪造的保函均由梅
某寄给了罗伯特帕姆。
检察机关以伪造公文证件罪和诈骗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做出如下
判决: 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附加驱逐出境,没收美金
元、金项链一条;犯伪造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年,驱逐出境,没收美金元、金项链条。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
期徒刑年,附加驱逐出境;犯伪造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决定
有期徒刑年,驱逐出境。常某犯伪造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剥夺政治权利年。于某犯伪造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年。没
收被告人梅某、李某的微机、英文打字机各台,“亚联”集团钢印、公章等作
案工具。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
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论争议
本案涉及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问题。刑法,空间效力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
范围问题,包括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两个方面。各国刑事立法在空间效力问题采
取的原则概而言之为: 属地管辖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属人管辖原
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现在,世界大
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采用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以其他管辖原则为补充的结
合型刑事管辖权体制。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需要界定的
几个问题是:其一,犯罪地的确定。行为地主义说(主观领土管辖原则)主张对
始于其领土而终于别国领土的犯罪有刑事追诉权力的做法;结果地主义说(客观
领土管辖原则)主张对始于别国领土而完成或实现于其领土的犯罪有刑事追诉权
力的做法;行为结果择一说(综合管辖原则)主张行为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领域内
的,本国即具有刑事追诉权力。我国刑事立法采用的是综合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