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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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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十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
对危害公共安全中的理解:
①“不特定的多数”不应当以人数或者财产的多少来划分。
②是否特定不能以行为人是否有特定的犯罪对象或者目标为唯一依据。
③“不特定”与“特定”是相对的。
④公共安全即既包括:
(1)人身安全;
(2)财产安全;
(3)公共生活秩序。
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放火罪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放火罪的特征 。
。 放火是行为人使用引火物直接点燃财物,制造火灾的行为。大多数是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如森林防火员发现起火,在能扑灭时为了发泄对单位的不满而不予扑救,放任森林火灾发生的就是以不作为实施的放火罪。
放火行为的结果表现为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是否发生了实际后果,都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只是未发生结果时适用第114条,发生结果时适用第115条。
。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后者一般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目的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发生。
(二)司法认定
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2。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并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 (3)犯罪主体: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决水罪的犯罪主体是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与未遂 以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准,具体地说: (1)决水: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因为水流具有巨大冲刷力,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则靠人力难以对水势进行控制,从而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2)爆炸:只要实施了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构成既遂。爆炸罪的未遂存在于两种情况: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未及拉开导火索即被制服;不能犯,如因炸药受潮而不能引爆,自制的定时炸弹不可能引爆,等。 (3)投放危险物质:一般情况下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实行终了作为既遂,因为行为实行终了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