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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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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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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成果,认真审核权籍调查成果调查机构应提交规范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按照《技术方案》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样式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与完整。认真审核确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调查机构的资质、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调查内容的完备性等。在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核确认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成果,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新组织权籍调查。三、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为强化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权籍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性,实行“谁调查、谁审核、谁批准、谁负责”的岗位责任追究制,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对权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通报,对因权籍调查成果造成不动产登记受到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质检制度为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水平,有效降低登记风险,促进不动产登记健康有序运转,保证办件质量,特制定本制度。一、抽查范围:..(一)各类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等。(二)相关业务包括:权籍调查、缮证发证、权属要件的整理、归档、查阅等各项工作。二、检查内容(一)各类不动产登记1、登记要件是否齐全,符合规定。2、业务申请表、受理单、审批表、不动产登记簿项目输入是否齐全、无误、规范。3、业务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4、办件时限是否符合要求。(二)相关业务权籍调查、缮证发证、权属要件的整理、归档、查阅等抽查项目同上。1、不动产权籍调查(1)提供要件是否齐全。2)现场测绘成果是否准确3)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填写要素、图形、编号等是否齐全、无:..(4)办件时限是否符合规定。2、各类证书缮证发证业务(1)缮证项目是否准确、完整。(2)缮证时限、质量是否符合规定。(3)发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档案整理、归档工作(1)档案补录、补拍是否符合规定。(2)档案交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档案整理、裱糊、装订是否符合规定。4、档案查阅工作(1)档案查询是否及时、不拖延、不失误。(2)档案出证、查封抵押等审查是否符合规定。三、抽查方式综合科对相关业务定期抽查,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记录在案,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定期通报。四、责任追究对质检不合格的业务,综合科会同相关科室进行研判,分析其主客观原因。属客观原因的,及时提交会办,优化调整审批程序;属主观原因的,上报至中心主任和局监察室,根据不合格的程度及造成的影响,及时采取限时整改、书面检查、约谈问责或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印章是中心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正确使用关系到中心正常的管理活动。为进一步加强本中心各类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防范印章使用失误及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印章类别第二条中心印章包括:公章、专用章(登记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预告登记专用章、档案查询章及其他专用章)及各科室印章(综合科、权籍调查科、登记科、信息科)。第三章印章的管理第三条中心印章原则上由综合科负责保管,各科室印章或专用章由科室负责人或科室指定专人保管与使用,不得转借他人。第四条印章的保管:1、中心公章和登记专用章由综合科专人保管并盖章;2、各类专用章由其相关科室指定专人保管并盖章;3、各科室印章分别由各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盖章。第五条印章保管人暂离岗位时,可临时委托办公室其他人员保管,但必须做好:..交接手续。第六条所有用印文件,必须打印清晰、整洁、规范。第七条各种印章如有遗失或误用的,由印章或专用章管理的科室负责人全权负责。第八条严禁涂改印章,如将部门专用章改换成公章使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第九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职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工作人员持有中心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四章印章的使用第十条综合科与各科室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登记表上予以记录(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数量、用印人等)。第十一条中心的各类印章原则上只限在中心内部使用,因公外出或特殊情况(成批加盖不方便搬动的证书、报表、文件等)需使用的,必须填写《印章外带登记表》,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用毕立即归还。第十二条印章管理人在盖章前应对所需盖章的文件进行审阅,如在文书的内容、手续、格式等方面发现问题或疑问,应请示领导。在一些重要的用印情况:..下,更要加强审阅工作,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对违反或不符合中心规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应拒绝盖章。第十三条涉及法律事宜需使用印章的,须经中心质检科审核后方可盖章。第十四条中心印章的用印范围及审批:1、使用中心公章时,用印人需将所需用印的资料上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盖章。2、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只在不动产权利证书上用印3、各类专用章及各科室印章应根据各自权利和义务使用,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本。印章对内使用的,必须经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方能盖章;对外使用时,须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方可使用。4、凡中心发出的一切正式公文,凭签发人在稿件上签字,并校对公文材料无误后,才能用印,对未经批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5、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6、以中心名义开出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盖章。7、各科室为履行某一项专门业务而刻制使用专用印章的,只能在使用范围内使用。:..8、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第五章盖印第十五条盖出的印章要位置恰当,图案清晰,文字端正。有固定或指定盖章处的文件应在规定盖印处盖章,如果没有指定,盖印人应参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当位置盖印。如果文件需盖多个印章,各印章不能交叉重叠,不能压正文,不能盖出纸边。第十六条正式印章应用红色印泥或印油,专用章或其它印章根据有关规定可用红色、蓝色或紫色印泥或印油。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建立用印登记,严格各类印章的使用。严禁在空白纸张上或纸张的空白部位上盖章第六章责任第十八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印章或擅自携章外出发生丢失或给中心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心岗位职责,规范系统操作流程,保障本中心信息系统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系统包括不动产登记权籍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第二章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第三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信息科负责,各科室负责指定专人担任本科室信息化网络工作,并负责本科室日常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条信息科结合各科室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各模块子系统的具体操作规范,及时跟踪、发现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规范持续稳定运行。第五条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求严格控制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建立登录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工作人员权限,避免授权不当。第六条系统用户实行一人一帐号,用户密码应严格保密并要定期更改。因帐号和密码被他人盗用造成的后果由帐号持有人负责。第七条中心工作人员严禁擅改他人文件,个人帐号不得进行授权以外的非法操作,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退出系统。第八条凡岗位变动的中心工作人员,由系统管理员变更或注销帐号,因工作需要变更使用权限的,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变更其操作权限。第九条中心系统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后,未经中心同意,任何个人或科室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如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对有关设备进行移动或拆除,需报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章信息系统的保密第十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不得随意查询他人信息、泄露他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第十一条发现他人有失密、泄密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凡发生失密、泄密事件,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提交纪律检查机关追究责任;玩忽职守,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X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严格规范我县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订购、领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不动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法律凭证,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的订购、领取、缮证、保管和相关统计汇总等工作。第三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我县的不动产权利证书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具体负责证书保管、领取和核销等工作。第五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不动产权利证书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订购、集中保管,购买后的不动产权利证书要登记造册、集中管理。第七条各相关部门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领取时应填写不动产权利证书领取登记表,保管部门经办人要对领取人、证书类别、证书编号、领取数量、领取时间进行登记备案。第八条各领证部门对权利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权利证书的类别、编号和领取人。:..第九条由于保管不善、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不动产权利证书损坏、作废的,经办人应对作废不动产权证书的类别、作废原因、证书编号登记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将其交至保管部门进行销毁,防范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流失。第十条打印不动产权利证书应在完成所有审批后进行,发放证书时经办人员要核对申领人的身份信息,申领人签字后方向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第条保管部门应定期汇总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使用、作废、剩余等情况。第十二条对因管理不妥造成不动产权利证书遗失的,应以文件形式说明原因。对因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造成不动产权利证书损坏的,应当及时加盖注销专用章,登记造册后销毁。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伪造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应立即予以收缴,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查处。:..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资料查询制度为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登记资料的范围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不动产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不动产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二、查询主体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3、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交查询申请书时应明确不动产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三、查询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1、查询申请书;2、查询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的,可由夫妻一方办理(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同一家庭);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法院受理文书等;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四、查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1、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2、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3、查询主体及其查询内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4、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出具查询结果:..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对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明确,符合查询条件。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并承诺查询结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2、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并在查询结果或者登记资料复印材料上加盖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专用章。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证明:1、按查询人提供的不动产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2、要求查询的不动产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3、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六、办理时限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七、责任追究查询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违反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严肃处理;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为保证中心档案资料的完整,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一、登记资料的管理(一)登记资料的范围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管理。(二)登记资料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绝对安全: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权籍图应当永久保存;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等;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