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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四章.ppt

上传人:cai.li.bin 2017/10/31 文件大小:1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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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四章.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
第一节基本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或者某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主要是规范法院审判行为的基础性制度。
2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
(1)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基本制度却是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
(2)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具有宏观指导性,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而基本制度则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
(3)基本原则较为灵活,伸缩余地较大,其运用的程度往往不易把握和评价;而基本制度则属于硬性规定,比较容易把握、操作和评价。
3
第二节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4
缺陷::
(1)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
(2)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
(3)两审终审使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明显降低。
(4)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5)以审判监督制度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
5
四级三审制(德、日)
三级三审制(美、法)
西方国家为减少多审级审制所存在的弊端,立法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1)不服一审判决直接向三审法院上诉确认事实不存在争议,法律适用“飞跃上诉”
(2)双方签定不上诉协议判决作出前,以书面订立并经当事人或其律师签字。
(3)诉额较小的不得上诉。
(4)对向最高院上诉案件进行限制。
6
有限三审制构想
(1)审理范围
只能就原审判决中的法律问题提起第三审,即实体法适用错误或诉讼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2)提起条件的限制
案件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第二审判决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先前判决。
(3)程序规则的限制
实行律师强制代理;以书面审为原则。
7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它是一审终审。我国出现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和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小额程序的建构符合程序保障理念的基本要求,但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还要通过实践加以检验。
8
第三节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具体来讲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一些特别程序。
9
(一)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和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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