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合作银行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计算机硬件设备、安全运行、故障申报、日常检查、网络安全等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风险,杜绝各类事故和案件的发生,根据省联社有关计算机管理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各项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行员工,包括在编合同制员工、经批准在岗的短期合同制员工和服务站人员。
第二章
硬件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条
设备购置原则。在**省联社和**办事处的部署下实行“四统四分”原则。
“四统”即统一协议,统一机型,统一厂家,统一价格。每年由市办根据各联社(合作银行)计算机应用情况,与有关厂家(公司)签订全地区计算机设备的购置(机型、品牌、配置、价格等)总协议。
“四分”即分别购置[各联社(合作银行)根据协议,各自向厂家一次或分批购机]、分别验机[各联社(合作银行)对购入设备自行验机]、分别结算[各联社(合作银行)验机合格后自行与供应厂家结清货款]、分别维护[各联社(合作银行)依据自身技术力量,一般故障自行排除,疑难故障及时通知厂家或省联社**办事处财会电脑处处理]。
第四条
设备购置程序。**农村合作银行使用的设备购置,需经总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后方可购买。各支行使用的设备购置,需请示并经总行信息科技部、会计财务部审批同意后,经总行采购领导小组招标后购买。
支行所需的计算机设备由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向电脑公司订购,并将发票递交给支行,由支行将款项直接划给电脑公司,以保证发票和设备在同一地。
各单位购买的机器设备必须登记建卡,以便管理。管理中必须做到三个“一致”,即物卡一致、账卡一致、账账一致。
第五条
设备送修。为了确保设备及设备中数据的安全,总行信息科技部指定专业计算机公司进行维修。支行在设备发生故障后,先送总行信息科技部修理(需填写设备送修单),在信息科技部无法修理时再转送相关公司维修(在送修单上写明送达何处公司维修、何时取回等字样)。
第六条
设备维护。支行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由计算机安全员负责日常维护,总行计算机中心设备由中心机房管理员负责维护。
计算机操作人员在开启主机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种设备的电源、电压、操作面板、开关状态、指示灯是否正常,必须在环境指标达到计算机所需要求和电源输出电压稳定到额定电压的情况下,才能开启设备。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开、关设备,严禁在通电情况下拆卸、移动设备,严禁连接终端和主机的数据电缆线进行带电插拔。
第三章
故障申报制度
第七条
各支行、营业部、总行计算机中心在发生下列故障时必须进行申报。
㈠计算机网络设备故障。如:路由器损坏或路由器内部程序出错、DTU设备损坏、交换机损坏等;
㈡前置机损坏或内部程序、系统受损造成严重后果的;
㈢在网系统中发现“黑客”侵入;
㈣操作员人为故障产生案件;
㈤计算机发生突发故障,支行无法判断和无法处理。
第八条
在发生故障后,支行要组织相关人员判明故障性质,确定处理方案,填写《计算机故障申报表》(附后),报总行信息科技部。在填写《计算机故障申报表》时,要清楚记载故障发生过程和产生的后果,负责人签字栏要由支行分管行长或支行计算机安全小组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计算机发生故障后,在故障原因和故障性质未判明前一律不准开机。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开机的,由总行信息科技部审定报总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批准后方可开机办理业务。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设备仅用于合作银行内部业务及经总行审批同意的相关业务。严禁任何人在合作银行内部业务网络系统中进行与业务无关的信息传输操作。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内所有业务用计算机设备必须设置口令。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口令只授予银行内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使用。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计算机网络规划由总行信息科技部提出方案,经总行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信息科技部负责实施,并确保其安全运行。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未经总行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换网络和网络设备,不得随意用任何形式私自连接外单位用户,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总行中心机房管理员、各支行计算机安全员要定期做好分管区域内网络线路的维护、检测工作,以确保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内所有业务用计算机的IP地址一律由信息科技部统一分配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业务用机及网络连接设备的IP地址。
第十五条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经总行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必须与外单位联网的计算机,在网络上必须加装防火墙、加密机等设备,以确保网络系统安全。
第十六条
总行中心机房管理员,每天必须开启网管检测设备,对整个网络进行安全监控,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