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细则
为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按要求进行生产活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按照市发展改革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我们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在日常生产活动及申报认定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梳理,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
(一)企业生产资质符合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应在有效期内。
(二)生产产品及利废符合《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或《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财税[2009]163号)的要求。
(三)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工艺流程图与生产实际相符。
(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由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并加盖CMA章;检测报告应与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相符,报告中
要注明原材料的种类、规格和配比,检测结果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
二、财务会计核算健全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独立核算,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要合理。
(二)生产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独立核算,且有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完税证明。
(三)财务核算成本合理。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应与提供废弃物资源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应注明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合同有效期内实际供货量应不大于合同供货量,供货价格应一致。如实际供货量大于合同供货量、供货价格发生变化或合同中未注明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的,应签订补充协议。
签订的合同要追溯到生产企业。
(二)废石供应企业应是指定的矿山企业,购入废石量应与矿山企业报“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销售数量、品种和规格一致。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如对购入利废原料进行再处理的,要具备处理设备,并有相应生产记录和存放设施。
(四)原材料料仓、储罐、下料斗要有正确的永久性标识。
(五)料仓原材料之间应有隔断,隔断处无混料现象;如无隔断,不同原材料之间堆放距离是应不小于3米。下料斗之间不应有混料的现象。
(六)现场原材料实际库存要与账面库存一致。
(七)现场要具备生产所需不同规格原材料的料仓或储罐。
(八)计算机或生产台帐保存的生产实际配比记录应不少于三个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