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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上传人:w8888u 2012/2/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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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粤质监食函〔2008〕330号
关于查处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成分等
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近期,省局在各地调查发现,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食品不得加入药物、食品标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等规定,严重扰乱了食品生产管理秩序:一是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原料配料或保健食品原料配料,如添加人参、西洋参、龟甲等;二是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功效,如“感冒茶”、“二十四味茶”等;三是在药品上违规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如“板蓝根冲剂(颗粒、固体饮料)”、“清开灵口服液(冲剂、颗粒、固体饮料)”、“夏桑菊冲剂(颗粒、固体饮料)”、“下火王”等违规标注“QS”标志和固体饮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卫生法》和国家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同样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
食品标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不得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等。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规添加药品成分等问题,省局曾于2007年8月下发了《关于明确添加药物成分的产品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07〕498号),明确了相关要求,但就目前省局在各地的调查情况来看,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原料等违法行为并未得到明显的遏制。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省局决定由各地级以上市局在本行政区域开展一次查处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成分等违法行为的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厉查处在食品中加入药物的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凡是原料中含有药物成分(食药两用物质除外)的产品,不属于食品,不得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对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