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弥渡县无公害蔬菜生产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公害蔬菜产业的发展,提高蔬菜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弥渡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蔬菜产地符合农业部《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蔬菜生产按《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进行,蔬菜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经专门机构检验认定并许可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的蔬菜产品。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无公害蔬菜产业发展协调领导组,负责协调和解决无公害蔬菜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问题,由县农业局成立弥渡县无公害蔬菜生产领导组和弥渡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无公害蔬菜产品的申报、审批
    第四条  获得无公害蔬菜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的原料基地必须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蔬菜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运过程必须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三)蔬菜的质量必须符合《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
    (四)无公害蔬菜必须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最终认证。
    第五条  凡具备无公害蔬菜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除外),均可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蔬菜认证和使用标志,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无公害蔬菜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蔬菜生产操作规程;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六)《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七)最近生产周期使用农药的生产记录(复印件);
(八)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和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提交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和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种植规模)。
    第六条  县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负责当地无公害蔬菜认证的申请受理,在接受申请后,应派至少两名专职人员对申报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生产情况等)进行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基本条件的,连同有关申报材料报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七条  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受理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派出两名检查员开展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送往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的在申报材料中加入检测报告,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查备案,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报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业认证分中心进行终审。终审合格者,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审查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章  无公害蔬菜标志和证书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无公害蔬菜标志许可使用期为三年,自许可生效之日起计算。期满要求继续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的,须在许可使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
复查换证。未重新复查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
第九条  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