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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2/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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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亲和婴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世界卫生大会相关决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应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和应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突发事件应对、公益捐赠等活动中,应保护和支持母乳喂
养,合理评估对母乳代用品的需求,科学管理、储存、分发和使用。
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
(二)以低于市场价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销售母乳代用品;
(三)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
(四)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第七条母乳代用品的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醒目的文字注明“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其他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忠告语。
(二)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类似的表述;
(三)不得虚构、夸大产品的作用。
第八条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代替母乳、营养成分接近母乳等类似表述;不得使用妇女哺乳形象;不得使用12个月以内婴儿的名义、声音和形象;不得出现母乳代用品的包装、图片和形象。
第九条禁止以推销产品为目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通讯、网络等任何媒介向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母乳喂养宣传材料和资料。宣传材料和资料不得含企业名称、标志以及其他与企业及其产品有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为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母乳喂养指导和帮助。
婴儿或者母亲有使用母乳代用品医学指征的,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应在病历等专业文书中记录,并进行针对性的喂养指导。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
;
(二)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
(三)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
(四)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第十三条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