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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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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doc

上传人:w8888u 2012/2/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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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曙区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
根据《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7号)、《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07〕368号)、《海曙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海政〔2009〕3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海曙区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海曙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至公告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至申请截止日,下同):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本次申请的收入标准以2010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166元为依据,申请家庭(前12个月)(不含本数);
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超过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的,视作不符合申请条件。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
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至申请截止日)的拆迁户。
二、房源情况
小区名称
房源地点
房源
数量(套)
销售均价
(元/m2)
房源类别
鄞州蒲家一期
鄞州区高桥镇蒲家村
791
5472
期房
三、申请时间
自2011年12月29日始至2012年1月4日止,节假日照常受理,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逾期视作放弃申请。
四、受理地点
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具体如下:
受理单位
受理地址
联系电话
月湖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