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8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2/1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
广应用。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
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
址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
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
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
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
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
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
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
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
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清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清毒。具体管理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
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
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
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