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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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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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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0 年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安政发〔2008〕35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安吉县域内各乡镇(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申请形式
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货币补贴的形式给予保障。本细则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本县范围内(包括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及各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住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其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对象
(一)2009年 12月 31日及以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人员(含离异或丧偶人员,但须带小孩)。
(二) 1975年 12月 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者”)。
(三)2001年 1月 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队转业人员”)。
(四)申请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上年度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但最终放弃的不得申请;未婚单身者或离异、丧偶人员其父母有多处房产(含住宅、商铺、厂房等)的不得申请;已享受国家实物房改政策(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的不得重复申请。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其成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允许其单独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积在其本次享受面积中扣除。
三、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其成员中至少一人于2007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现役军人家庭申请的,其配偶于 2007年12月 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定,但其本人须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
列入家庭成员范围:
。须于 2009年 12月 31日及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夫妻任意一方、离异或丧偶人员本人(未带小孩的按“未婚单身者”出生年龄)、未婚单身者本人、现役军人配偶、符合户籍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均可作为申请人。现役军人、服刑劳教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户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以外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须于 2009年 12月 31日及以前登记结婚。
。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居住,含异地就学的在校生(不包括港澳和境外)、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 10周年的现役士官,以及服刑、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且已于 2010年 1月 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和其他具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需提供证明)的人员。
其他人员不列入家庭成员。
申请人或配偶、未婚子女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三属”,不受结婚年限、出生年龄限制。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收入条件
2009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 17980元(即为县统计局公布的 2009 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以下。计入收入的范围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明确的有关条款为准。

(三)住房条件
,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 按户计算不足 54平方米的家庭(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家庭成员中有县外城镇户口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其他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本细则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包括:房改房(以货币形式享受房改政策的例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 2007年 1月 1日后拆迁安置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企业自管房以企业出具的证明为准),通过购买的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房产(含营业用房和厂房),以及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
1月 1日以后发生转让交易的各类住房面积均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属劳动、卫生部门规定的特殊疾病治疗,造成房屋必须转让的,经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或单位及卫生部门的证明,可以不受转让时间限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出售的不包括在内)。
1月 1日及以后离异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按离异时生效的法律文书约定的住房面积为准,计入现在住房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例外)。

四、现有住房面积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