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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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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11/2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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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宛政【201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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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的冰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城市饮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委托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监理和施工。
2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觋象,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在地下式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场等。对已建的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应当限期搬迁,切断污染源。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倒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在城市自来水网管道上安装泵抽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与。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 3
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前必须清洗消毒,水质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供水。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工作,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对饮用水二次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