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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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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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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本导则专门叙述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凡承担核电厂安全有关物项制造的制造厂,都必须贯彻质量保证要求,但质量保证大纲的精细程度可因所生产的物项而有所不同。在确定质量保证大纲工作的范围和深度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服务中的差错或物项失灵和故障对安全的影响,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有:
(1) 物项的复杂性或独特性;
(2) 物项的标准化程度;
(3) 工艺、方法和设备的特殊控制、行政管理方法和监督的要求;
(4) 可通过检查和试验证实的符合实际要求的程度;
(5) 质量史
(6) 物项在电厂安装后,其维修、在役检查和更换的可达性(应考虑到物项本
身和环境两个方面)。

本安全导则为承担对核电厂安全有影响的物项的制造单位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制造厂与质量保证有关的工作可包括,如:设计、采购、加工、装卸、运输、贮存、清洗、检查、试验、改进、修理和维护。
承担设计工作的制造厂遵循安全导则(HAD 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是参与制造对核电厂安全有影响物项的每一个单位的责任。质量保证大纲的等级必须与所制造的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相一致,且必须在与完成工作的进度相适应的最早日期制订。有关质量保证大纲的进一步说明见安全导则(HAD 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的制定》。
2组织

《规定》提出了质量保证部门一般的组织结构形式。有关细则见安全导则(HAD 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能是保证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实施,并通过检查和监查等措施来验证已按文件和预先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行使这些职能的人员,不得对制造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并必须向制造单位内不直接参与成本核算、进度控制和制造工作的这一级别的部门报告工作,以确保质量保证大纲独立和客观地实施。
制造单位的职能
必须明确由制造单位行使的,诸如购买、计划、生产和生产管理等职能,并规定它们同质量保证职能的关系。
人员资格和培训
人员资格评定
必须对从事物项制造的人员,负责进行检查、验证的人员,以及监查的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对人员资格正式的强制性要求,必须用文件规定,并必须包括经适当的时间间隔重新评定资格的要求。所达到和保持的业务熟练程度必须以合格证的方式予以证明。有关质量保证人员资格的其他要求见安全导则(HAD 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人员培训
必须根据需要制订和实施书面的培训大纲。该大纲必须对人员培训作出规定,使之具备承担任务的能力并保持其熟练程度。对重要工艺领域内(如焊接、热处理、无损探伤)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产品特性、专用设备、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和程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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