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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1986 年 10 月 30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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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电厂设计中制订和执行质量保证大纲,是为了保证在设计中充分地体现全部有
关的准则、规范和标准,并保证设计达到所要求的质量,达到信得过的程度。
在本导则中,
技术和管理过程。
本导则中各项要求和建议的应用范围,主要决定于服务中的差错或物项的失灵对安
全的影响。需要考虑的其他因家包括:
(1)所设计的物项的复杂性、独特性和新颖性;
(2)物项的标准化程度;
(3)物项被安装在电厂后,其维护、在役检查或更换的可达性。
范围
本导则对核电厂物项的设计的质量保证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本导则的要求必须按需要程度应用于核电厂工程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
等各项活动。这些要求和建议必须根据情况由责任单位或由它所指定的代表实施:当这
些要求和建议涉及待制造物项的设计活动时,要由参与该活动的设计单位、工程公司或
制造厂来实施;涉及现场的工程活动时,要由现场施工单位来实施;涉及电厂交付使用
后,有关修改或备件选择、零件更换的设计活动时,要由电厂运行人员或其他单位来实
施;涉及在核电厂工程的不同阶段会影响其他设计单位的任何活动时,要由相应的有关
单位来实施。
本导则对核电厂物项的设计的质量保证提出了要求和建议。这些要求和建议将在核
电厂不同阶段,根据具体情况由责任单位或由它所指定的代表实施,包括设计单位、工
程公司、制造厂、现场施工单位、电厂运行人员或其他单位。
责任
对核电厂负全面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对制订和实施核电厂物项设
计中的质量保证大纲负责。该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来制订和实施设计中的质量保证大
纲或其中的一部分,但必须对大纲总的有效性负责,并且不改变设计者的义务和(或)
法律责任。在电厂设计中,责任单位或其指定的代表负责确定适用本导则不同条款的构
筑物、系统和部件及这些条款的应用范围。每一承包单位的责任是:保证贯彻与本身所
承担的责任有关的条款,并保证承担与设计有关的服务的分包单位也切实贯彻应负责的
条款。
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2 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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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工程中尽早地制订并批准质量保证大纲并使大纲在任何应遵守大纲的设计活
动开始之前生效。当整个核电厂的设计由几个单位共同负责时,责任单位必须制定出总
的设计质量保证大纲,以规定各单位之间必需的协调。此总大纲必须明确各单位之间以
及这些单位与责任单位之间的设计接口并明确各单位的特定职责。
每个分大纲必须规定实施各分大纲的内部组织机构,并划清负责设计或设计验证等
活动的人员及单位的权责。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并在所指定的职
责方面经过充分的资格评定。责任单位必须规定电厂工程设计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要求,
或责成所属部门规定这些要求并由责任单位审查和认可。
设计人员的资格可根据下列一个或几个条件进行评定: 1)
专门培训; 4)工作业绩; 5)具有政府授权机构所授予的证书。
大纲必须确定质量保证活动的开始点,并规定各类设计活动所要求的质量保证的深
度。可根据设计活动的性质规定不同的管理等级。因此,可考虑建立一个应用不同等级
的设计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度。对特定的核电厂进行这种分级时,应考虑的因素是:
(1)所设计的物项对安全的重要程度。进一步说明见安全导则HAD102/03《用于沸
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
(2)各设计部门(例如责任单位、制造厂、工程公司和施工单位)所从事的设计括
动的性质和相互间设计接口的特点;
(3)不同部件、系统和构筑物的技术状况(例如实验、研制或标准设计)
(4)设计阶段的性质(例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或现场设计)
为保证这些活动按有计划的、有控制的、有次序的、正确的方式进行,大纲中必须
要求编制设计过程和设计验证的特定程序和可为执行设计监查所接受的基准。附录I列
举了应制订设计质量保证程序的典型领域。
3 设计输入的要求
概述
必须制订程序,以保证正确确定设计输入及其变更,形成文件并经批准和得到控制。
必须及时提出足够详尽的设计输入,以满足设计活动能正确进行的要求。必须保证为作
出设计决定、实施验证措施和评价变更提供统一的依据。
责任和要求
责任单位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对确定设计输入及其变更负责。需确定的设计输入的
类型必须根据设计单位的责任范围来决定,并必须根据情况包括下列方面:
(1)确定所遵循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