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目录
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不含行政审批权力)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裁决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奖励
(六)行政监督
(七)其他权力
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下放行政权力清单(不含行政审批权力)
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行政强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行政裁决权力运行流程图
(四)行政确认权力运行流程图
(五)行政奖励权力运行流程图
(六)行政监督权力运行流程图
(七)其他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不含行政审批权力)
(一)行政处罚
部门:省工商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机构
办理情况
公开范围
办理
数量
廉政
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备注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机构
办理情况
公开范围
办理
数量
廉政
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备注
1
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价格垄断除外),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价格垄断除外)的处罚
1.《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经营者、行业协会
公平交易局(经济检查总队)
向社会
公开
0
低,2个
无
无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机构
办理情况
公开范围
办理
数量
廉政
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备注
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1.《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
公平交易局(经济检查总队)
向社会
公开
0
低,2个
无
无
3
拒绝提供有关反垄断调查的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
1.《反垄断法》(2007年8月通过)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