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的信贷业务特定对象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信贷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基本制度(试行)》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综合消费贷款(以下简称“综合消费贷款”)是指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在本行提出借款申请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机构人员、企业高管人员发放的,用于各类消费用途的个人信用、保证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
(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指嘉定区、镇两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人大、政协及经批准设立的妇联、共青团、残联、侨联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社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式干警,武装部门的非现役工作人员;嘉定区、镇直属事业单位(含教育、卫生系统)的正式在编人员(不含内退、退职、退休人员,即将改制撤消机构人员),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二)金融机构人员:指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且在上海市各类金融机构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三)企业高管人员:指具有嘉定区户籍(或上海户籍,工作地、长期居住地在嘉定区的),且在上海市各类企业工作,并在企业中担任中层(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单位运行正常,借款人个人工资发放正常;
(二)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贷款账户进行关联用以自动扣款还本付息;
(三)借款人在单位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债、赖债行为;
(四)借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同等条件下,入股本行的股东贷款优先;
(七)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综合消费贷款原则上以保证担保的方式办理,对条件较好的优质客户也可采用信用的方式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购房、建房及房屋装修、子女学费、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
(二)汽车、旅游消费;
(三)其他消费性用途。
消费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用于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用于购车须提供购车发票,用于建房、装潢、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等消费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七条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均采取综合授信方式,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贷款采取最高额授信管理方式,做到“先授信、后用信”,一次授信循环使用。
第八条综合消费贷款贷款利率参照本行相关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贷款额度
(一)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按其行政级别分类制定参考额度限额,具体为:
借款人为处级(含)以上级别的,每户最高贷款额为200万元;
借款人为科级(含)以上级别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