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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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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lfh2233102 2012/2/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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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要点
一、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二、医疗期实行累计计算,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三十六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Y)
本单位工作年限(X)
医疗期
累计周期
Y<=10年

X<=5年
3个月
6个月
X>5年
6个月
12个月
Y>10年





X<=5年
6个月
12个月
5年<X<=10年
9个月
15个月
10年<X<15年
12个月
18个月
15年<X<=20年
18个月
24个月
20年<X<=30年
24个月
30个月
X>30年
36个月
42个月
三、医疗期待遇:疾病津贴(病假待遇)
医疗期
待遇基数
实际工作年限
备注
Y<=5年
5年<Y<=10年
10年<Y<=20年
Y>20年
12个月内累计不满6个月
Min(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市属职工月均工资)
45%
50%
55%
60%
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计发。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计发。
医疗期
待遇基数
实际工作年限
备注
Y<=10年
10年<Y<=20年
Y>20年
12个月内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
Min(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市属职工月均工资)
40%
45%
50%
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计发。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计发。
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计发。注:医疗期待遇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
的,给予补足;超过本人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