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09-12-31  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       页面功能【字体: 大   中   小】   【加入收藏  关闭】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于2005年1月7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7日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05年1月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四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节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节清扫保洁
第四节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 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 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