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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交流
魏玉剑
2011 年 03月
标志性政策
2010年4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利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资金支持
暂免征收营业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用能企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节能服务公司赠与给用能单位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处理。
税收支持
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节能服务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等。
完善会计处理制度
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
改善金融服务
快速响应
2010年5月26日
本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21号
除了贯彻国办发〔2010〕25号文并作了具体分工外,对资金支持力度进行了明确:
按年节能量计算的,
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的奖励;
按照年节能率计算的,
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
对符合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
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其他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中央部委认真落实
2010年6月3日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249号
只有获得备案资格的节能服务公司才可以申请,备案须符合下述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
经营状况和信用良好;
项目申报条件:
国家奖励标准:
备案公司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
沪经信法[2010]833号要点
上海委办认真执行
申请国家奖励资金(含地方配套)的公司需在国家备案,无注册地要求;仅申请地方财政奖励的公司需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备案。
对于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在国家奖励240元/吨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360元/吨,共计600元/吨,仅符合上海要求的项目,由上海财政奖励500元/吨。
财建〔2010〕249号的适用范围为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上海将节能量保证型的项目也纳入其中,但扶持标准适当降低。
前期诊断费用的补助继续实施,标准提高到3万或6万。
委托专门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其中,对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财政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节能率进行审核。
税收政策
2011年2月17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
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备案管理
2010年6月29日
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