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制度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审批权限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相关工作。
五、办理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
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
国、中华等字样
六、申报材料
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
七、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成立
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
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后,开具
《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通知书人并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
4、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或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