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节公务员出国培训与国外公务员培训
一、我国公务员出国培训制度
(一)出国培训对象
(二)出国培训内容和方式
(三)出国培训管理
(四)出国培训监督
(一)出国培训对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四川。
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廉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
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
(二)出国培训内容和方式
中国高官哈佛培训
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短期培训(专项课题)
长期进修(系统的业务知识)
(三)出国培训管理
政府人事部门:规划;实施细则;计划;程序;目标;国外培训机构;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考核。
培训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出国培训基金+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
(四)出国培训监督
(境)培训和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
(境)审批手续;控制党政机关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
。
(境)培训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外事/财政/审计/新闻媒体。
安徽省检察院出国培训
★中央纪委通报安徽省检院出国团组违纪问题
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一行10人在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被芬兰边防局官员以该考察团出具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系伪造信函为由拒绝入境。11月21日,考察团全体成员由赫尔辛基回国。该考察团及有关责任人存在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目的地国家(5国;8城市;10天);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弄虚作假,对抗组织调查;经办人收受贿赂,审批人员把关不严等违规违纪事实。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决定给予主要责任人徐文艾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叶彬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年有期徒刑);对考察团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作出书面检查。
★正当出国(境)培训
。 ,培训计划充实,有称职的授课人员,有对口参观的单位,授课时间不少于有效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工作日不安排游览活动。 ,要与培训专业有直接关系。 ,除欧共体的国家外,限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培训。,不以营利为目的。 (境)培训项目。
★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
,组织非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参加人员与培训的专业内容无直接关系。(境),回国后公费报销者。,绕过主管部门,通过非正常渠道审批,获取出国(境)培训批件。,或借我在境外公司名义发邀请函电的出访。。6. 超标准收费,或以给回扣、赠送免费出国名额等手段招揽培训人员。,擅自在国外绕道或延长停留时间。
二、英国公务员培训制度
(一)英国公务员培训机构
(二)英国公务员培训方法
(三)绩效导向的公务员培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