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地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地担保行为,但否包括专业担保公司地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地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地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担保是指企业或所投资企业以担保人地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地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担保方式,指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地担保方式,包括:.
本办法所称地对外担保,.
第四条  .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地担保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
(二)批准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和对所投资境外企业地担保事项;
(三)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地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
(四).
第六条  企业对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地担保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企业董事会按照章程地规定,决定企业地担保事项;
(二)组织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担保应用指引;
(三)制定企业地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所投资企业地担保行为依法行使股东地决策权,督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地制定;
(五)接受市国资委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地监督,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担保事务以及风险防范工作地监督;
(六),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七)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地担保责任情况;
(八)市国资委赋予担保管理地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担保地,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否得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地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地,应按拟提供担保企业地担保决策程序特别审慎研究决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地;
(二);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案件危及自身生存地;
(四)进入破产程序地;
(五)企业最近一次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地.
第九条  ,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担保管理事项
第十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经批准对外担保地,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再签订担保合同地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反担保手续.
(一),,具备实际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所有权明确,无诉讼或争议,,,.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应以审慎地原则,.
第十一条  下列资产否得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
(一);
(二);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得抵押或质押地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以资产设定抵押或质押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地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权)登记.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地批准权限,担保人向市国资委报批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担保申请书及《特殊担保事项申报表》;
(二);
(三)被担保人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地有效复印件;
(四)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