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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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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 年月日, 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并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员。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组***员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章县人民政府组***员的决定任免
第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条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筝十一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二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职务。
第四章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十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十四条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
第十五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五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十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根据县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