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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发[202]27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三卫发[2012]27号
关于做好2012年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2年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卫办农〔2012〕4号)和三门县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三门县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三卫发〔2012〕18号)要求,完成6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务(乡镇卫生院)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的任务,请各单位做好今年的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都要对照《2012年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于2012年6月10日前完成自评工作,自评后将自评表和《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申请书》上报到县卫生局。
二、县卫生局对将根据自评结果拟于6月中下旬开展初评工作,市卫生局拟于7月对各创建单位开展复评工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各单位要积极动员、精心组织此次创建活动,严格按照《2012年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和复评,以创建促规范,以创建促提高。
四、各创建单位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共同提高,促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创建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县卫生局农卫办联系。
附件:(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卫办农〔2012〕4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
浙卫办农〔2012〕4号
关于开展2012年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根据《2012年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要点》(浙卫发〔2012〕37号)精神,今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规范化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和名额
(一)评审标准按《2012年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见附件1),其中前置条件中的机构名称、定编工作、人员配备和资质、医疗安全,如有1项不合格,不能参加评审。评审指标总分100分,评审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合格。
(二)街道所在地,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第一名称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申报评审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所在地,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第一名称为乡镇卫生院的,申报评审规范化乡镇卫生院。
(三)2012年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名额不限,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县(市、区)卫生局申报评审。
二、评审程序
(一)自评。各开展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的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后向县(市、区)卫生提交自评表和《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申请书》(附件2)
(二)初评。各县(市、区)卫生局对创建单位进行初评,并以县为单位向设区的市卫生局申请复评,同时将创建单位名单上报我厅基层卫生管理处。
(三)复评。各市卫生局进行复评,并于8月底前将各创建单位的“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申请书”(附件2)、县(市、区)卫生局评分表、市级复评结果汇总的原件及电子版报我厅基层卫生管理处。
(四)验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我厅拟于9月份组织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精心组织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加强对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单位的指导,严格按照《2012年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和复评,
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高质量创建省级规范化。
(二)各地可对照省级创建标准,开展市级、县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三)各地、各创建单位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共同提高,促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创建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基层卫生管理处联系。
附件:(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
(乡镇卫生院)评审申请书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2年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
前置条件
评审项目
评审标准
评审方法
评审记录
机构名称
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第一名称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规范化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