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07月21日 09时32分 6
北京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6〕25号
各区县商务局、市政管委、卫生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公安分县局、园林绿化局、路政局、城管监察大队:
为了维护餐饮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加强首都城市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现将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的《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路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和迎奥运环境治理、安全生产等要求,为加强对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营造高质量的餐饮文化氛围,繁荣和活跃首都市场,丰富首都人民夏季生活,形成经营规范、管理有序、多层次和大众化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和开办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和开办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占路、噪声、市容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从事餐饮经营许可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并应当核查其参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的餐饮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员工健康证明等证照,并对参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的餐饮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餐饮单位自办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开办者应当承担经营、管理的全部责任。
二、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主体的资格:
1、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组织者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批准手续。
2、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餐饮企业,应当是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餐饮经营主体;
3、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经营区域与非经营区域区分的条件。
(二)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规定,由各区县根据规划确定可以开办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区域。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设置不得在水、电、汽、热等重点要害部位100米范围内,不得违反食品卫生、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占路、交通、工商、消防、园林绿化、治安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1、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在具备一定条件、相对独立的广场内,并应满足停车需求;
2、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3、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占用人行便道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