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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请参看下列一组电文,思考A与B之间的是否形成货物买卖合同,为什么?
1、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公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公吨5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星期五之前回电有效”
2、B于星期四复电:“中国松香W级,100公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公吨500美元,你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3、B于星期五下午一时,在尚未收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公吨,香港仓库交货价每公吨5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
答案:A与B之间不成立货物买卖合同
1.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内容的行为是接受,即承诺。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对要约内容未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构成反要约,反要约的法律后果是使原要约失效。
在星期四的复电中添加了交货的时间,属于实质性变更原要约,是反要约,反要约阻碍了原要约的生效,需要在请求A的承诺合同才成立。在还没受到A的回复前B又发的电报应属于新要约,所以A和B之间只有要约而没有承诺,买卖合同不成立。
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 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
1、货物在天津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给买方
2、成立, 在FOB术语中,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由于B即买方迟延派船致使交货时间迟延。买方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某自治区甲分公司与印尼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300吨高压聚乙烯合同,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中方应先开出信用证。但中方驻印尼的分支机构得知印尼公司的资信极差,极可能不能履行合同。
问:
1、如果中方驻印尼分支机构反映的情况属实,中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为什么?
2、中方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方法?为什么?
。买卖双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都可以解除合同,但前提是对方必须构成根本违约,即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其依合同规定期待取得的东西,显然印尼公司只构成预期违约,不存在根本违约。
。如果印尼公司提供了担保,中方可回复履行。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出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准时通过“长风”轮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德国公司,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1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德国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索赔。
问:货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