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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辽宁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公司“3·1”硫酸泄漏事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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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辽宁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公司“3·1”硫酸泄漏事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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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辽宁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公司“3·1硫”酸泄漏事故
一、事故调查分析
(一)事故概要
1、事故简介
2013年 3 月 1 日 15时 20分,在朝阳市建平县现代生态科技园区(以下简
称园区)内,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公司 2号硫酸储罐发生爆裂,并将 1号储罐下
部连接管法兰砸断,导致两罐约 万吨硫酸全部溢(流)出,造成 7 人死亡,
2人受伤,溢出的硫酸流入附近农田、河床及高速公路涵洞,引发较严重的次生
环境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10万元。
2、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由于储罐内的浓硫酸被局部稀释使罐内产生氢气,与含有氧气的空气形成达
到爆炸极限的氢氧混合气体,当氢氧混合气体从放空管通气口和罐顶周围的小缺
口冒出时,遇焊接明火引起爆炸,气体的爆炸力与罐内浓硫酸液体的静压力叠加
形成的合力作用在罐体上,导致 2号罐体瞬间爆裂,硫酸暴溢,又由于爆裂罐体
碎片飞出,将 1号储罐下部连接管法兰砸断,罐内硫酸泄漏。是这起事故的直接
原因。
(2)间接原因
①无设计施工,建设硫酸储罐达不到强度、刚度要求。按照规范该硫酸储罐
罐体许用应力为 217MPa。在储罐储满硫酸后,罐体实际环向应力为 ,a
而建成的储罐的罐体许用应力是 150MPa,罐体环向应力超过罐体的许用应力。
又因储罐罐体焊接质量缺陷,导致罐体储满硫酸后发生变形、渗漏。
②违规动火。在加固施工作业时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AQ3022-2008)的规定,在未采取有效隔离、通风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于装
满硫酸的储罐外进行焊接作业。焊接过程产生的明火,遇储罐内达到爆炸极限的
氢气,引发爆炸。
③无安全防护设施。硫酸储罐现场未设置事故存液池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防
护设施,导致 ,造成事故扩大,引发较严重的次生环境灾害。
④企业非法建设。企业在该硫酸储存项目未经规划,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进行 : .
环境影响评估,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安全条件,未经发改部门办理项
目备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未经建设部门审批施工许可,未办理
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在临时用地上非法建设硫酸储罐。在建设过程中,擅自修
改设计参数,雇佣无资质人员施工,建造的储罐达不到安全要求。硫酸储罐现场
未设置事故存液池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防护设施,导致 ,造
成事故扩大,引发较严重的次生环境灾害。
⑤无资质承揽施工工程,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储罐施工的包工队不具备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及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全施工资质,擅自承揽硫酸储罐施工
工程,工程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在施工中明知企业擅自增加罐体高度,降低储罐
壁钢板厚度,提供的原材料达不到设计屈伸强度,却仍按照企业要求施工,为事
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⑥借用合法资质,非法储存硫酸。借用焱通公司合法资质,获取硫酸购买备
案证明,三个月内购入 ,储存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 4 个储罐
中,为事故发生创造了条件。
⑦园区及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把关不严,违法违规审批,监管不到位。
1)园区管委会违反政府对园区的规划,片面追求招商政绩,允许硫酸经营
项目落户在生态园区内。出具虚假证明,协助企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同意企业
非法开工建设,非法储存硫酸,且未向有关部门汇报上述情况,最终造成事故发
生。
2)建平县发改局违反建平县政府对园区的规划,出具《函》,同意硫酸项目
开展前期工作。且未将《函》发送至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客观导致该硫酸储
存项目逃避了有关部门的监管。
3)建平县国土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7条关于“建设项
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
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规定,明知焱通公司
在园区内没有建设项目,不符合临时用地审批条件,却违法为焱通公司批准了临
时用地,使企业能够在临时用地上非法建设硫酸储罐。建平县国土局黑水土地所
到园区检查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却未予以制止,致使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 .
4)建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发现焱通公司申请的硫酸购入数量超出其实际储
存能力,在对硫酸流向进行核查时,未对 4个储罐的合法性进行核实,也未向有
关部门通报情况。在三个月内批准了焱通公司 ,
使企业购入了 。
5)建平县安监局对焱通公司 2012年第四季度提交的虚假硫酸购销的数量、
流向等情况未进行认真核对,监管不到位。
6)建平县工商局在发现园区内新建了 4 个储罐,未对该企业设立的合法性
进行核查处理,致使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7)建平县政府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有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能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二)基本情况
1、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①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年 11月 12日通过建平县工商局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名为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暂称鸿燊公司),
该公司申报的经营范围:硫酸储存、运输、销售、化学试剂、器材销售等项目。
投资人兼实际控制人勾某为建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法定代表人系勾某的堂弟,
建平县黑水镇东台村人。
②建平县焱通商贸化工有限公司
建平县焱通商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通公司),注册于 2010年 9月 21
日,注册资本 500万元,注册地址建平县万寿镇(原化肥厂院内),经营范围腐
蚀品(硫酸)零售,投资人兼实际控制人勾某。法定代表人系勾某的堂弟,建平
县昌隆镇昌隆村人。同年,焱通公司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
其硫酸储存能力 1万吨。
2、园区基本情况
该园区始建于 2003年 6 月,总规划占地面积 ,为国有土地。
2009年,建平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建平现代生态科技园区规划的批复》(建
政发[2009]58号),规定园区产业发展以林产品、农副产品、畜产品及中药材加
工等轻污染、无污染产业为主,以循环再生产业为辅。2010年,建平县政府为扩 : .
大园区招商,又对园区进行重新规划,在《关于建平县黑水工业园总体规划的批
复》(建政发[2010]32号)中规定,园区以循环经济产业(循环经济、静脉产业,
环保产业)为主,农副产品加工为辅,全力建造环保、生态园区。还对于 2010年
后入驻园区的企业,规定必须符合规划的产业性质及环保准入条件,且投资规模
在 1亿元以上。
3、项目入驻园区情况
2012年 10 月初,勾某带着其堂弟和姚某(建平县服务业局离岗创业干部,
受雇于勾某)来到园区,找到园区管委会主任任某,说明要在园区内投资 3000
万余元,建设硫酸储存项目。任某遂叫来园区副主任孟某,带领勾某等人一同到
园区内看土地。勾某等人在园区东部看好了一块 21亩的土地(该土地东距建平
大进木业公司 150米,南距锦赤公路 300米,西距建平县鼎辉板材厂 350米,北
距朝阳亿兴牧业公司养殖区 60米)。后经几次电话沟通,勾某向园区口头承诺,
除投资这个硫酸经营项目外,还要再投资建一个蔬菜深加工项目。于是任某同意
了硫酸经营项目落在园区,并允许勾某先开工建设,后办理相关手续。有了园区
负责人的意见,勾某马上筹集资金,开始项目建设。任某感觉这个项目仅口头同
意不妥,于是在 10月 31日,主持召开园区主任办公会,任某、孟某、田某(孟、
田均为园区副主任)参加会议。在会上,园区三位负责人形成一致意见:同意该
项目落户园区,允许其开工建设。按照建平县招商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会议决
定由任某协助企业办理立项和环评手续,孟某协助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
4、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2012年 10月初,勾某委托北票市兴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项目可研
报告。该公司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工程咨询丙级资质,规定咨询专
业是农业、轻工、建筑材料,但不具备化工专业工程咨询资质。2012年 11 月,
该公司出具了《建平县鸿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万吨硫酸储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
11月 12日,姚某持勾某堂弟身份证明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建平
县工商局办理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建平县工商局预先核准名为“建平县鸿燊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申报经营范围是建材、五金、硫酸储存、运输、销售等,
住所在园区。 : .
11月 18日,园区向建平县发改局上报了《关于鸿燊公司5万吨硫酸储运建
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和《建平县鸿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万吨硫酸储运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日,建平县发改局发出了《关于同意鸿燊公司 5
万吨硫酸储运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函》)。《函》中主要写明
了该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规模、储存能力和计划投资等内容,
并要求有关部门接到此《函》后,依法开展前期工作。《函》的主送单位是:各
有关部门,抄送单位是: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村镇办、消防大队。但建平
县发改局未将《函》发送各部门,而是直接交由园区主任任某带走。任某将《函》
留一份在园区存档,其余让司机交给姚某,后来园区在办理土地预审时,园区从
姚某手中又取走 1份。
11月 22日,园区向建平县县鸿燊商贸有限公司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发改局的《函》,建平县国土局出具了《关于鸿燊公
司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原则同意该建设项目建在园区规划内的建平县黑
水机械化林场,批准预审用地 21亩。12月 19日,园区又向建平县国土局提交
了《焱通公司临时占地申请》、《园区与焱通公司的临时用地协议》以及临时占地
补偿费收据和土地复垦保证等材料。建平县国土局在园区内为焱通公司批准了临
时占地 6亩()。
5、非法建设硫酸储罐情况
2012年 10月中旬,勾某经人介绍联系到了赤峰赛格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的设计人员闫某,让其出具了储罐基础设计图纸。雇佣潘某、田某(建平县农民)
等施工人员依据图纸进行基础工程施工。至 11 月初,4 个储罐基础工程全部完
成。
在此期间,勾某与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设计乙级资质)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其对硫酸储罐进行设计,并向该
公司预付了 3万元设计费。由于鸿燊公司的项目没有合法审批手续,河北英科石
化工程有限公司最终只提供了未加盖公章的储罐设计施工草图。草图标明,储罐
材质选用 Q34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板(该钢板屈服强度≥345MP)a;储罐罐高
18米,共 9 节,每节 2 米,储罐容积 7500m3;储罐罐壁每节钢板厚度分别为:
第 1节 24毫米、第 2节 22毫米、第 3节 20毫米、第 4-9节 16毫米。 : .
为节约成本,勾某将 Q34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板换成了屈服强度低的 Q235
普通碳素结构钢板(该钢板屈服强度≥235MP)a,并减少了每节罐壁钢板的厚度,
其中第 1节 20毫米,第 2、3节 18毫米,第 4、5、6节 16毫米,第 7、8、9节
14毫米。由于其采购的 Q235钢板宽 ,勾伟东自行将储罐高度增加至
米,容积增至 8222m3。
11月 13日,勾某通过建平县万寿恒通电焊部张某(建平县个体工商户)的
介绍,找到了包工队负责人张言某(张某的哥哥)。张言某出具了山东建隆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全施工
二级资质、钢结构设计乙级资质)的复印件,与勾某签订协议,冒用该公司的资
质承揽了硫酸储罐罐体施工工程。张言某本人不具有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与山
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勾某要求张言某依照其改动的草图
立即施工。但张言某对草图改动数据提出质疑,并提出由于冬季气温太低,无法
保证焊接质量,可否在明年春季施工。勾某并未采纳张言某的建议,2011年 11
月 16日,张言某带领 26名施工人员按照勾某要求开始储罐施工。
由于正值硫酸价格偏低时期,勾某急于大量购入囤积,不断催促张言某加快
施工进度。但张言某却无法组织更多的施工人员,满足不了勾某的要求。在 3、
4号储罐将要完工时,勾某找来了电焊工李某、刘某(二人均是盘锦市人),将2
号储罐(发生爆裂储罐)施工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李某、刘某二人。由他
们组织人员依照张言某正在施工储罐的方法作业。但李某、刘某的施工队伍不具
备进行硫酸储罐焊接作业的能力,不能准确掌握合理的焊接工艺参数和焊接方法,
2号储罐罐壁存在未完全焊透等缺陷。
至 2013年 1 月,4 个硫酸储罐相继安装完成。在储罐焊接作业过程中,施
工单位未对焊缝进行无损检测,也未对储罐的强度、刚度和气密性进行试验。
6、非法储存硫酸情况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号),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
毒化学品。凡购买硫酸的单位,应当持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到公安部门备案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公安机关受理后出具购买许可或备案证
明。
因鸿燊公司不具备采购硫酸的合法条件,为此勾某决定利用焱通公司的名义 : .
尽快购入硫酸。2012年 11月 21日,勾某持焱通公司的资质材料到建平县公安
局禁毒大队申请硫酸购买备案证明。至 2013年 2月 25日,建平县公安局禁毒大
队先后为焱通公司审批了 52 次、总量 。由于焱
通公司储存硫酸能力仅 1万吨,禁毒大队对勾某短期内申请硫酸购入量远远超出
了其公司的实际储存能力产生怀疑。禁毒大队原大队长常某遂向勾某询问了硫酸
的流向。勾某称他们在园区又建了 4 个硫酸储罐,购入的硫酸都储存在那里了。
常某后期到园区查看,确实如勾某所说新建了 4个储罐。
自 2012年 12月 11日至 2013年 1 月 30日,勾某持这些购买备案证明从赤
峰中色库博红烨锌业有限公司、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富邦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4 家企业购买了浓度为 93%总计 ,陆续
注入建好的 4个储罐内。其中发生爆裂的 2号储罐、发生泄漏的 1号储罐及 4号
储罐分别注入 ;3号储罐注入 ,4个储罐内共注入
硫酸 5万余吨。其余 1万余吨注入焱通公司的储罐。在作业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报警、存液池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三)事故发生时间序列
日期 时间 描述
2012年12 3号储罐注满硫酸后,罐体发生变形、渗漏。勾某决定

月中旬 在罐体外 1-5节上用槽钢焊接加强圈加固罐体。
2013年春 依次完成了 3号、1号及 4号储罐加固工作。

节前
对 2 号储罐实施加固。在焊接作业过程中,未将储罐
内盛装的硫酸导出,未采取隔离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