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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及隐私报道的界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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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及隐私报道的界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及隐私报道的界限
摘要本文对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及其隐私报道的界限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报道
中图分类号 G210 文献标识码 A

公众人物是媒体报道的焦点,也是与媒体发生诉讼纠纷最多的人群之一。导致纠纷不断的重要原因是法律上没有关于公众人物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判决标准,理论研究也极为薄弱,学术界至今尚未形成明确的公众人物的系统理论,从媒体角度探讨如何避免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文章更是阙如。这种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现状使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常常会有损害公众人物甚至普通人隐私利益的“越界”情况发生。本文认为,媒体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就可以做到尽量避免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一是公众人物认定的标准;二是公众人物隐私利益保护的界限。

一、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

对于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学者的意见也多有分歧,不过占多数的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界定公众人物的核心要素。这一标准的提出与两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两位***官的意见有关。***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及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哈兰***官也认为,“公众人物是卷入被证明为正当和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的人。”两位***官虽然做了不同的表述,但都提到了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以公共利益作为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存在很多问题。因为,普通人若卷入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纠纷中也将被认定为公众人物,随即就会减少对其人格权的保护,对普通人来说极为不公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曾试图以公共利益作为认定公众人物的标准,但最后因过分偏袒新闻自由而放弃。在1971年的罗森布鲁姆诉市新闻公司案中,法院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建立的实质恶意标准适用于官员、公众人物以外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一切人,试图以公共利益作为降低人格利益的标准。但是,在1974年的格茨诉韦尔奇公司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放弃公共利益标准,裁定沙利文一案中认可的新闻媒体的特权,只适用于涉及诽谤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案件。

根据公众人物概念提出的目的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认定公众人物:
首先,有一定的知名度。知名度是发生影响的基础。至于在多大范围内为公众所知,应依时间、环境等因素结合具体的案件来认定。认定知名度时,不限于为全国人民所知晓,在某一地域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人,也可以成为公众人物。而且,知名度也不限于好名声,坏名声也不影响其成为公众人物。知名度的认定采客观标准,以一般人的通常认知来判断。
其次,对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议题的解决、社会成员的言行等有重大影响力。之所以以“影响力”作为判断标准,基于以下二点理由。第一,整个人类群体的发展运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每个成员都关注这个系统的运行轨道是否偏离,而公众人物因为对其他社会成员及和公共事务强大的影响力。比普通人更能影响社会系统的运动方向,因此,公众人物不得不生活在媒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第二,作为社会群体成员的受众有权利知晓正在发生的环境变化,大众媒介有责任向公众报告世界的变化,这就是大众传播的环境认知作用。而公众人物因对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早已成为社会环境的一部分。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从客观上认定公众人物,而不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