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
摘要:农村环境的现状,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应得到社会的关注。农村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整治将成为农民和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一个重要体现。
关键词: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基层
当前,世界经济正处于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全球气候变化、能源环境安全提上重要议程,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新技术革命方兴未艾,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国际共识和重要趋势,这既给我国带来一系列重大挑战,也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更对环境保护提出更高要求。在我国,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真正进入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主干线、主战场和大舞台,环保事业迎来了空前难得的历史机遇。面对新形势、新使命,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如何跟进值得深思。
一、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现状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努力,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取得长足进展,世人有目共睹。但也不容置疑,随着多年的经济发展,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粗放型经济的发展,占据了土地,耗费了资源,破坏了生态,污染了环境,给农村环境造成了沉重包袱和巨大压力,喝上干净水,呼吸上清新空气成为一种奢望。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上存在的种种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三方面。
1、体制落后。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几十年来一直实施块块管理,环保部门隶属县(市)地方政府,接受上级环保部门业务指导和领导,这对杜绝地方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增加了难度,削弱了环境监管力度,带来环境问题负面效应,不利于国家宏观上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而且,环境监督管理的块块管理,导致县(市)界环境违法问题成灾。一些不法业主正是看准两县(市)交界这一“两不管”地带,进行“躲猫猫”违法排污。他们利用地处偏僻、犬牙交错的两县(市)交界处、管理权限不明的“盲点”从事违法行为,给环境执法带来一定困难,使这些局部区域的环境监督管理被边缘化。环境问题有些是区域性的,有些是流域性的。对于后者,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的块块管理显然力不从心,无能为力,不利于环境问题的统筹解决。
2、法制落后。几十年来,我国环境法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促进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制标准与国家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规划和前景相比还存在落伍问题:一是环境立法存在空白。例如目前,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源代价过大”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大力推进和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但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与欧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再如我国农村环境问题越来越多,但至今尚无《土壤污染防治法》,从建设生态型社会的高度出发,应尽快制定此法,建立土壤污染普查制度,风险评估制度,以利于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呵护好我们希望的田野。二是一些法律落伍。随着时代发展,市场经济日臻完善,而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原来一些法律已不符合新形势。如《环境保护法》是二十年前制定的,立法目的的确立、适应范围的确定、管理体制的设置、基本原则的创设、法律制度的构成和实现等方面已经出现实用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已不适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一些法律法规的罚责中经济处罚从高到低幅度很大,缺少细则,造成执法随意性。同一违法事实在不同地区不同执法单位认定的罚额出入很大,有失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带来若干社会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