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央行调控之困
从宏观看,监管分离对银行业的管理权分化,使央行在整个金融管理体系的地位“明升暗降”。这次监管职能的分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央行能集中精力履行好货币政策职能,在金融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上处于更高的地位。但实际上,央行应有的主导地位却没有提高,反而下降了。
监管分离的挑战
最近修订的“人行法”对央行履行职能并没有赋予相应明确的协调权力,央行在整个宏观金融管理体系的地位未得到真正明确。纵而观之,央行在有关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及信息共享机制中的主导地位未得到明确,对央行监测金融市场的配套措施和手段的规定不够完备和有效。央行履行职能所赖以支持决策的信息基础“虚化”了,处于信息短缺、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从而又进一步影响着央行宏观金融调控决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从细处看,“建议监督检查权”和“全面监督检查权”的设置欠合理有效,使央行窗口指导的权威性缺乏现实的信息基础。尽管新“人行法”为克服监管职能分拆后所出现的信息“真空”等问题,而从法律上设置了“建议监督检查权”和“全面监督检查权”。但是,前者对银监会因涉及部门本位,可能会出现推诿、拖延等现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性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后者则由于行使条件过高,时滞过长,有效性会大打折扣。因而,这两项检查权不免给人形同虚设之感。
同时,新法对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也仅是粗线条的,即使避开信息过滤失真不说,这一规定也未必能给整个日常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信息上的支持。因为从我国政府部门运作的经验看,部门更****惯向各自上级报告,对于跨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则缺乏积极主动。从刚颁行的“银监法”的诸多规定如第28条关于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制度,则保留了这一传统****惯的痕迹。
需要监管当局的有效配合
去年底以来,银监会开展了对局部过热行业贷款情况检查等多项监管,为配合宏观调控收效立下了汗马功劳。尤其银监会于
4月27日和28日共向商业银行作出两次电话通知“暂停贷款”,29日做出了三条声明要点。对此“窗口指导”,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理解其精神时,较对央行的反应表现得更为神速有效。银监会开此“窗口”于及时抑制经济过热颇具益处,合乎国情特色。但这方式有可能带来某些负面影响。
尽管“银监法”赋予了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监管目标是金融机构的营运风险,而不是要求其关注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综观“银监法”等金融法规,却均未赋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宏观调控方面的窗口指导职能。而此次银监会的三条声明要点借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之目的,对当前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所做的窗口指导,超出了其法定范围。其第一条声明,带有强烈的行政命令,要求商业银行暂停贷款,有执法行政化倾向,趋为行政命令的“复归”;第二条声明,与央行的“货币信贷政策指引”相类同,不属于“银监法”所赋予的职责范围,其监管业务指引范畴,却属于央行信贷政策范畴,不免有“越俎代庖”之嫌。若面对两家不同的信贷政策指引,必然使商业银行莫衷一是。往往商业银行可能迫于监管部门的压力,则会遵照监管部门的信贷政策指引,从而干扰央行宏观调控规划和秩序。实际上,银监会和国务院下属的其它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如证监会、保监会和电监会等,都有各自的法定功能,在各自的法定领域履行职责,维护各自行业符合市场规律的发展与稳定。若它们效仿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