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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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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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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
二○○七年三月十日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基金征收和缴纳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缴纳人。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基金征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基金征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财政、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煤炭、安监、人行、煤运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地税机关开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法征收,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基金,同时应主动为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六条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或扣缴基金。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权向主管地税机关了解基金征收管理及缴纳程序等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管户管理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和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地税机关征收基金的管户。
第八条地税机关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范围,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基金管户档案和征收台账。
基金管户档案包括固定资料和流动资料:
(一)固定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账号证明复印件;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单位基本情况。
(二)流动资料
1、基金申报表;
2、逐(当)月原煤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工资汇总表;
3、逐(当)月过磅单汇总表、逐月发出产品结算单汇总表、逐月销售汇总表;
4、逐月采掘计划书、当月产量报告单;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地税机关应当对原煤的开采、调拨、使用(加工)、销售、运输、收购全过程进行监控,加强对原煤的开采数量、来源渠道、销售流向和数量等信息的采集、分析、比对,实施对基金管户的有效管理。
第十条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原煤生产、销售、收购、库存的有关资料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该缴款书为基金缴纳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的征收同时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作为辅助凭证,由省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指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的视同已缴纳基金的证明依据。
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及办理公路运输出省手续时,必须出具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开具原煤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必须依据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的计征依据为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
第十五条基金征收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具体计征公式为:
基金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
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
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
45-90万吨(含45万吨)
45万吨以下
调节系数
1



第十六条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其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具体的缴纳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从事原煤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其基金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履行购销合同或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七条基金的缴纳期限分别为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