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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1/14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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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须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宪法第87条规定)
这意味着,我国的舆论监督和舆论民主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国家根本***的保证。
舆论监督已被归入我国六大监督体系中,与“党内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一同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
理论上讲,法治思想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在新闻传媒的法治建设方面,现在相当滞后,舆论监督得不到法律法规的充分保障。
我国的媒体呈现出条块分割的特征,存在着行政等级的差别。早在1953年,中宣部就确定了同级媒体不能批评同级党委的原则。与行政监督或法律监督不同,舆论监督只是一种“权利对权力”而非“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但这种“权利”在同级媒体不能批评同级党委的规制下,必须在得到授权才能进行批评,这种权利是很有限的。
我国舆论监督,始终处在“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延伸”的地位,处在多重权力制约中,只在一些细小的、涉及利益范围不大的事件上,传媒拥有较大自主批评权;在重大事件上,它的批评和报道都需要党政机构授权,造成“对上不对下”、“事后监督”、“异地监督”等问题。
舆论制度/新闻自由
媒体/新闻管理制度:

出现下列趋势:(一)一些地方和部门靠简单的行政手段,凭借手中的权力任意干涉人民的言论和新闻报道,新闻媒介变成宣传个人、进行舆论控制的手段。(二)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的职业权利和义务在法理上不确定,记者受到诽谤、殴打无法可循;而记者制造新闻诬陷公民或官员也会经常发生,新闻的职业精神遭到践踏。(三)没有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知晓权制度,广大公民处于封闭、蒙昧中,谣言与小道消息盛行,容易发生舆论冲突和群体事件。
2008年5月1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迈出第一步,公众对“阳光政府”寄予厚望。
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