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地大京发〔2015〕18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5年3月19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印发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保证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各科研课题组等从事包括访问、校际交流、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参加国际会议、合作办学、访问学者、培训研修、国际比赛等活动的因公出国人员和团组(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按出国天数划分,因公出国分出国天数在90天以下的因公临时出国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以及出国天数在90天(含)以上的因公中长期出国和因公长期出国培训。
第四条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国规模,规范因公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五条出国人员出国事项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审批中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出国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学校各出国人员派出单位、经费管理部门、人事处、组织部、国际合作处、财经处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内加强因公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出国人员和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学校因公出国计划编制、审批审核管理、审批审核流程、需要提供的材料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公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统一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事项。
(一)使用科研经费或中央财政专项(如中非高校20+20合作计划、外专千人计划、基本科研业务费、国家重点实验等)及地方性(如北京市共建项目等)财政专项经费的,项目中已明确“国际合作与交流”内容及预算的,按确定的内容在预算内控制使用;未明确“国际合作与交流”内容及预算的,项目执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可在经费许可开支的范围内,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经费管理规定自行编制“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预算,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后在额度内控制使用;
(二)使用校内预算经费的,应按照学校年度发展建设需求确定任务内容及经费预算,在编制校内部门预算时填报,经学校批准后,在预算额度内控制执行。
第八条出国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完成申报审核后,应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1),属于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的,则应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2),由国际合作处和财经处分别出具出国任务和预算财务审核意见,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凭有效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在《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附件3)规定的标准内凭有效票据实报销,伙食费、公杂费可以在规定的标准内发给出国人员包干使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国际合作处和财经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