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唐山市丰润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二、明确执法职责。张素英、卢国喜负责以下16项处罚事项的行政执法:
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案件的处罚。
2、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处罚。
3、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4、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5、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6、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7、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8、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9、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10、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中一项或几项案件的处罚:
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惯的少数民族人员未占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的;主要管理人员中未配备有清真饮食****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的;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未配备有清真饮食****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的;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未专用的。
1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处罚。
12、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