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力安全规程
系统运行部主网系统控制部
2012年05月
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目录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四、一般安全措施
一、总则
一、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和电力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
一、总则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
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一、总则
第4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5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六),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一、总则
第7条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9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四、附录五的要求。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工作票制度
工作许可制度
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间断制度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第30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二、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变压器台架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