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山东省排污口环境信公开技术指南.doc

格式:doc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山东省排污口环境信公开技术指南.doc

上传人:博大精深 2015/4/1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山东省排污口环境信公开技术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指南
(试行)
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前言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需求,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公开排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公众监督、有利于分清责任和有利于工程实施的原则,制定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指南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山东省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指南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的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为实现排污口环境信息公开所进行的工程设计、验收及建成后的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部分条款。
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599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5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5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CJ 343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修改单(鲁质检标发[2011] 35号)
《关于印发排污口标志***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排污口
本指南所指的排污口,是隶属于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或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总排口。
技术内容
排污口与采样点设置技术要求
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满足原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
排污口及采样点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厂界附近,采样点的设置应当满足GB/T 12997的要求。公众及环保执法人员可在排污口清楚地看到污染源的排污情况并且不受限制地进行水质采样。
对不具备条件、排污口确需设置在厂区内部的,。
排污口及采样点采用全开放性或半开放性通道与厂区外界相连通。公众及环保执法人员经过通道可了解污染源排污情况并且不受限制地进行水质采样。
厂界附近或独立的排污管道末端应当设置一处开放性的污水采样点,方便采样和流量测定:有压排污管道应当安装取样阀门;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1米的,应当建设取样台阶或梯架;用暗管和暗渠排污的单位(含直排和排入市政管网),应当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竖井或修建一段明渠。
,周围应当设置既能方便采样,又能保障采样人员安全的护栏等设施。
生物指示池设置技术要求
污水直排环境的企业或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排污口设置生物指示池。
生物指示池应当建设在厂界附近或有开放性通道与外界相连通。在确保公众及环保执法人员能够了解指示生物生存状况的前提下,生物指示池可设置防止他人损坏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排污口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