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
第5章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1)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的产生
2)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
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细则
1)基本定义
2)保险责任和责任限额
3)责任免除
4)垫付与追偿
5)基本费率表
6)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7)交强险的赔偿处理方式
8)交强险与商业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重点:
1、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定义
2、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
3、交强险各责任限额下内所包括的项目
4、交强险的赔偿处理方式
5、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了解:
1、交强险的垫付与追偿
2、交强险基本费率和浮动费率
一、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1、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产生
美国:192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首先采用汽车责任强制保险
英国:1931年英国开始强制实施汽车责任险
日本:1955年《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
中国:2006年7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8年2月实施新的费率和保险条款
2、基本特征:
强制性——法律规定
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限额科学
不可选择性——绝对强制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公益性——政府行为
法定保险
商业经营
2、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细则
1、基本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责任限额:指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
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责任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4)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2、保险责任及责任限额:
保险责任: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有过错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50000元;
8000元;
2000元
10000元;
1600元;
400元
旧版
交强险各责任限额内所包括的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
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
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
(4)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者财产
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
4、垫付与追偿:
保险人垫付
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