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鄂价费[2010]25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的规定,结合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近两年来的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的,按照《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1)和《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附件2)的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
其它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对出租车用气瓶的检验不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适当安排。
三、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4]23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2、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0日印发
打印:王欣校对:郑袁鸿共印500份
附件1: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0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严格按国家相应检验规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并收费。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的内外部检验,系指宏观检查,不包括无损检测、超声波测厚、硬度测试、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及有关理化试验等项目。
第六条受检单位在办理检验申报手续时,检验机构应通知受检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测项目进行收费。检验检测机构对各类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向被检单位或个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由被检单位或个人签收。对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收费。
第八条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费用,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载荷试验所需配重物,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试验,地下管道开挖等,但收费标准中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九条在现场检验检测过程中,被检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场所、吊装工具、辅助人员和必须的检验检测人员交通工具。检验检测现场距检验检测机构本部超过50公里的,按省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加收或者由受检单位支付差旅费。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如果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声发射检测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