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疑问解答
1、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换届选举工作由谁主持?代表资格由谁审查?人大会议由谁召集?由谁作工作报告?
答:(1)《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新建立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选举委员会主持;
(2)《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新建立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由任期内的新建立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牵头审查为宜;也可以由新建立乡镇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3)《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由新建立乡镇政府所在地乡镇人大为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召集会议为宜。
(4)以先完成大会选举任务,由新选出的乡镇长作政府工作报告;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作人大工作报告为宜。
2、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答: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3、未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采用征求意见票的形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得票符合正式代表候选人要求,可否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答:应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本选区选民联合提名别的选区选民为代表候选人是否有效?
答:只要是本行政区域的选民,提名就有效。
5、在另选他人时,选区选民选出别的选区选民为代表,其结果是否有效?
答: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域的选民为代表,结果有效。但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6、当选代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否由选举委员会或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宣布其不具备代表素质?
答:不可以。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当选的代表就有效。至于是否对其进行罢免,应由选区选民确定,选举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能干预。
7、在选民直接选举代表时,如何理解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
答:召开选举大会,不一定非要过半数选民参加,只要参加大会投票的以及流动票箱、投票站和委托投票选民数超过全体代表过半数,选举就有效。
8、再次投票非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候选人得票数,谁当选?
答: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当选(以得票多者当选)。
9、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选民总数是换届时总数还是罢免时总数?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时,原选区选民发生了变化,选民半数应按罢免时选民人数计算。
10、乡镇合并新成立乡镇的人大代表可否不重新选举,由合并乡镇人大代表作为新建立乡镇人大代表?
答:不行。应重新选举。
11、选民罢免代表可否委托投票?
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宜委托投票。
12、副县长能否被提名为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
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因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以不参加主席团为宜。
13、某选区选民依法联名罢免一位县人大代表。该县人大常委会请示以下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只要求选民提出罢免理由,没有要求提供材料,如果选民拒不提供材料,或者人大核实的材料与选民提出的罢免案理由不相符合,而选民要求罢免,能否启动罢免程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只要符合法定人数的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原选区选民投票,对罢免要求进行表决。法律没有规定选民必须提交有关材料,也没有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罢免理由进行核实。实际工作中,如果县人大常委会经调查发现罢免理由与事实不符,可以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进行解释。如果选民仍坚持提出罢免要求,应当对罢免要求进行表决。
(二)原选区选民是指原换届选举登记的选民还是现在原选区重新登记的选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时,原选区选民发生了变化,选民数按罢免时的选民人数计算为宜。选民登记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三)选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