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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详细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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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金额详细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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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金额   
    是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
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此
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故称为暂定,亦称待定
金额或备用金。 
暂估价 
简介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由于暂估价为《标
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
(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
议和纠纷。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
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
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
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来和解析 
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 目的规定,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根据 目的
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
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08 年 7 月 9 日发布、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
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
  1
价。 
  通用条款 款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包
括材料、工程设备[1]或专业工程,下同)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
的调整: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
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
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
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款(承包人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
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
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专业工程,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 款(变
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
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理解通用条款 款关于暂估价的规定,需要结合通用条款中
关于“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定义的规定。通用条款 目
规定“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
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目规定“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
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
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
整。从上述规定可以分析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签约合
同价”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工程造
价的暂定数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特别是
其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因此,“签约合同价”可以理解为工程的暂
定价格;而“合同价格”则是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造价的实际数
  2
额,相当于工程的结算价格。工程造价管理的理想状态是,“签约合
同价格”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格”,或者至少两种价格应尽可能接近。
但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管理的理想状态很难实现,实
践中两种价格之间经常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通用条款中关于“暂估价”的规定得出以
下的理解和结论: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
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
人;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
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
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3、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
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
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
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
调整合同价格:(1)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
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
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对发
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
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
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
格;(3)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
人按照通用条款第 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
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从上
面的理解和结论可以看出,通用条款 款中不仅规定了适用暂估
价的各种对象的实际价格的确定程序和方式,同时还规定了适用暂估
价时的合同价格的调整规则。在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
工程的价格确定之后,合同价格可能会增加,也可能会减少。适用暂
估价可以在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作为
工程实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3
因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此前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的标准(或示范)文本中均无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下称“99
示范文本”)中就没有关于“暂估价”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
这些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
生一些争议和纠纷,不仅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缺乏处理依
据,发包人在面对承包人主张权利时有时也会因为缺乏处理依据而陷
于被动的不利局面。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
人可以利用通用条款中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
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
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
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
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通用条款 目中关于“暂估价”的定义的规定中所列举的适用
“暂估价”的对象为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而根据通用条款 款
中的规定,适用“暂估价”的对象为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通用
条款中所使用的“设备”包括“工程设备”( 目)、“施工设备”
( 目)、“承包人设备”( 目)等,因此,通用条款
目中“设备”的用语并不严谨,应使用“工程设备”。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载地址 
/?searchid=38728 
GB 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下载地
址 
/?searchid=67320 

暂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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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
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
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
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 09 版最新提出的概念,属于工程量
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包括在合同中,供工程任
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提供不可预料
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
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
本不予使用。 
使用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
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
监理人应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 变更的
估价原则条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
进行相应调整。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
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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