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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doc

上传人:w8888u 2017/11/16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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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过度医疗现象在医疗活动中越来越普遍。这种行为使得患者在遭受物质损失的同时,更承受了不必要的人身损害。本文在阐明过度医疗概念的同时,将运用比较分析法引入相近概念。通过阐述过度医疗的表现形式及成因佐证现实医疗环境与法律规制存在一定差异。对于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笔者将主要从合同违约说以及侵权行为说两方面进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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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过度医疗;法律性质;侵权责任
过度医疗行为是医疗活动中频繁出现的医疗侵权纠纷之一。这种行为不仅加重了患者的医疗负担,更让就医患者承受了不必要的人身损害。从过度医疗概念的合理界定出发,结合法学界与医学界在实践中的观点与建议,最终归纳总结出相对准确的定义,有助于兼顾立法层面及司法层面建立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制规范过度医疗行为,为建立有效的法律规制解决过度医疗问题提供支持。
杨同为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行业提供了超过个体和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
”李传良学者则这样界定过度医疗,即“过度医疗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提供了超出个体及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造成了服务对象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
西班牙卫生专家阿兰查?德索赫曾表示:“很多?t生和医药公司试图让人们相信,当今世界是一个多病的社会,很多疾病前所未有。即使是一些小小的疾病,他们也要将病人拖人复杂的医疗过程中。实际上这些是无关紧要的小病,是因为人们对自身健康要求过高和忍耐力下降而患上的。轻微的病症被说成是大病,甚至有生命危险,以使病人自愿进行毫无效果的疗程。”值木哲学者将过度医疗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诊疗护理规范等,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采用超越个人疾病诊疗需要的手段,给就医人员造***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行为。”
鉴于过度医疗行为兼具社会伦理及法医学等多重属性,笔者认为过度医疗行为可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与就医患者所患疾病不相符的检查、用药等诊疗行为,就医患者因遭受了超过诊疗过程中的“度”,而因此受有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行为。过度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法律属性的特征,过度医疗行为法律性质界定对减少过度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学者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统一的认定,有的学者认为过度医疗行为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违反与就医患者的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有部分学者认为过度医疗行为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因其对就医患者实施侵权行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即侵权责任。笔者主要作出分析如下。
一、合同违约说
主张合同违约说的学者认为就医患者与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就医过程中建立了契约关系。就医患者到医院挂号的行为属于要约,医院接受就医患者挂号的行为属于承诺,双方因此就即将发生的医疗行为达成合意,只要双方达成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双方自愿达成的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