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顺德区陈村镇(街道)勒竹居民自治章程.doc

格式:doc   大小:54KB   页数:14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顺德区陈村镇(街道)勒竹居民自治章程.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7/11/19 文件大小:5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顺德区陈村镇(街道)勒竹居民自治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顺德区陈村镇(街道)勒竹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充分保证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居民委员会为居民提供阳光、透明、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居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四条居民会议是本社区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经居民会议授权事项。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地实际,本社区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居民民主理财,监督居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
第五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妇女委员1人。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广东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居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中国共产党在居委的基层组织临时主持居务工作,按照《广东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居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中国共产党在居委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居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社区属于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
(四)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社区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社区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按照社区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社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居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社区容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六)加强社区社会管理,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社区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八)促进社区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社区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规民约。
(十一)管理本社区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三)支持和组织居民参加新型居民合作医疗及居民养老保险。
(十四)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