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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性骚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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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性骚扰”.doc

上传人:pppccc8 2017/11/20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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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性骚扰”
近年来,因“性骚扰”而诉之法律的案件频频出现,“性骚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有70%的妇女呼吁依法处理性骚扰,使受到性骚扰的妇女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就涉及性骚扰的定义、特点、侵害的权利,如何界定以及证据五个问题,谈谈笔者个人肤浅认识,与同行们商榷。一、什么是“性骚扰”?
“性骚扰”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对其没有明确规定。美国在1975年第一次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美国女权主义者麦肯农1979年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从广义的角度而言,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利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等。”《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的解释是:“性骚扰是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嚣官等。”
曾几何时,中国人对性骚扰一词还很陌生,人们****惯于用:“耍流氓”来指异性对他人进行有性倾向的身体接触或语言侵犯。直到90年代后期,人们才逐渐知道了来自西方的:“性骚扰”这一概念。尤其是近二年,性骚扰这一敏感词语被媒体反复提到,武汉、北京的两起:“性骚扰”案,被闹得沸沸扬扬。笔者认为:性骚扰是侵权人违背不特定性别的人的意志或意愿,以性侵害为特定内容而实施的侵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侵害其精神安宁的行为。
二、“性骚扰”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进入世贸组织,搞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后,女性参加工作的机会越来越多,社会活动空间也逐步宽广。但是,在女性全面进入社会的同时,侵害女性权益的事也在不断增加。在办公室。在电梯里,在招工应聘过程中,女性常常被上级(上司)“性骚扰”。在一些公共场所,庸俗的顺口溜常常使在坐的女性无地自容,有的甚至还给女同志发黄色短信……。这些都或轻或重地侮辱了女性的尊严,侵犯了女性的权利。一项针对北京、广州市民的调查表明,女性是被性骚扰的最主要群体。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曾遭受过“性骚扰”的人达71%.在中国,相当多的女性都遭受过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性骚扰,30 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最为:“深受其害”。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上司),14%来自同事。从全国妇联反映的情况看,目前,妇女受到的性骚扰正呈上升趋势,而且形式也日益增多。有的因事向领导汇报或求助领导时被性骚扰,有的在公交车上被
“刷浆糊”,有的在网上骚扰,有的骚扰,有的生病去医院就医时被医生骚扰,有的征婚被骚扰,有的买衣服试衣时被骚扰等等。
对上述种种“性骚扰”怎么办呢?我们的绝大多数女性在遇到这样那样的“性骚扰”时,她们采用的方法都是隐忍,做“沉默的羔羊”,忍气吞声,尽量躲避,因为法律无法给“***”惩罚。忍和躲几乎成了所有遭受骚扰女性的主要选择。她们畏惧一旦把遭受“性骚扰”的事主动说出来,遭受的创伤可能更大,不敢讲,真正敢于向有关组织或机构进行控告的受害人非常之少。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认为被人骚扰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而且大多数被骚扰者都存在上、下级关系,一旦告发,很可能遭致打击报复,所以在遭受到性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