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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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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上传人:lizhencai0920 2017/11/20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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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签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标识中标明,以示区别。
第八条(厂名及地址)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并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以下规定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也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委托方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厂名及地址和分装者名称及分装地址。
第九条(化妆品成分)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成分表。
属于国家规定的限用物质以及表明用于主要功效的物质,必须用中文名全部列明,并标注含量;属于一般物质的,可用中文名或其他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列明,并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顺序排列。
标注术语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条(净含量)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识